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哈尔滨新区建设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示范合作先导区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推进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哈尔滨新区生物医药共同体是在哈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省内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在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发起成立的产教融合发展平台。为规范哈尔滨新区产教联合体生物医药共同体运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哈尔滨新区产教联合体生物医药共同体(以下简称“哈新区生物医药共同体”)。
第二条 性质:服务哈尔滨新区生物医药发展战略、优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实现政府、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搭建校企深度融合的合作与交流平台,属于非法人互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充分利用政府、高校、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等的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促进各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利益共享,更好地服务哈尔滨新区乃至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为生物医药行业发展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发展壮大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共同体每年组织工作专班,通过政策研究、调查问卷、走访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的编制与发布,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高效对接。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共同体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置于首要位置,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的要求,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共同体内实行校企师资互兼互聘,共建共-享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共同体内企业招工向共同体内学校倾斜,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共同体内学校要开放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高等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共同体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一线优秀职工,攻读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
(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共同体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校企联合打造科研攻关团队,深入生产一线,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实际面临的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校企系统解决问题。支持职业学校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中发挥“中试车间”的作用。共同体建设单位加大经费投入,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出一批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四)有组织开发教学资源。共同体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五)开展生物医药人才和技术交流活动。举办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技术成果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服务区域生物医药企业,为有志在哈尔滨新区干事创业的人才提供交流、成长、就业创业平台。承接生物医药企业的人才培养培训、技术支持等需求服务,学校的就业创业、技术成果服务委托服务,帮助企业和学校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六)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事项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课题研究,积极参与生物医药行业企业调研、政策咨询等活动。
(七)举办评选、表彰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优秀成员单位,帮助成员单位提升品牌影响力。
(八)建立开放共享的产业企业、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得到贯彻实施。
(九)承担政府以及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同体理事会章程。
(二)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愿意承担共同体成员相应义务。
(三)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在有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向共同体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填写《哈尔滨新区产教联合体生物医药共同体成员单位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资质的证件;提交申请单位简介。
(二)共同体秘书处按照《哈尔滨新区产教联合体生物医药共同体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三)成员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共同体指定渠道予以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共同体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共同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共同体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参与权。
(三)有权向共同体提交议案,对共同体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享有使用共同体公共信息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优先与共同体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对共同体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享有自由退出共同体的权利。
第八条 共同体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共同体决议。
(二)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宣传共同体宗旨,维护共同体形象。
(四)保守共同体成员的商业秘密。
(五)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
(六)积极承担和配合共同体的各项工作。
(七)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共同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九条 成员退出共同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共同体邀请企事业单位、行业、科研机构自愿加入,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入会代表,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入会代表原则上由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共同体指导单位推荐,并经理事大会决定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成员组成,并经理事大会决定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中,理事长所在单位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的章程。
(二)经理事推选,选举和调整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
(二)牵头制定并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制定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三)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确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七)发布人才培养和人才供求信息。
(八)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共同体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行业、企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共同体所获得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共同体的各项活动。
(二)落实政府关于产教融合发展政策相关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资助科技成果培育及转移转化,资助各加盟高校的课程改革及师生技能竞赛活动。
(三)奖励为共同体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共同体日常运营、产教融合信息化平台维护等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共同体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共同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共同体终止后,秘书处要做好员工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共同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共同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项目合作,由合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