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治
【案例名称】
孙志刚案
【案例对应章节】
第六章第三节第二目 我国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案例内容】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3个月后,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遣送站改为救治站,有救助需要的人员,警察应当把他们护送到救治站,把抓捕改为了护送,收容遣送制度废止,这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案例来源】
案例来自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6-06/26/311398.html
【教学建议】
第六章第三节第二目,我国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孙志刚案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法律意义。
【提供教师】
伊春职业学院 王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