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万象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万象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审定学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内容和年度报告,研究解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协调和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学院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并指定一名政治可靠、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干部担任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学院基础数据和重要办学指标的审定,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院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须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和形式
(一)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刊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
(二)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予以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四)学院编制相关指南和目录置于学院有关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学院信息的场所。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逐条明确责任部门,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梳理相关公开信息条目,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形成《万象城allwincity官网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各责任部门负责将学院《清单》列出的相应信息按时更新至学院信息公开专栏相应栏目。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院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有关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学院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及校内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若不补正,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单位)向学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万象城allwincity官网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及描述,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单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留存;
(二)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做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其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和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10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院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高等学院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